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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州市智慧城管中心章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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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   

第一条 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,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,推动高质量发展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《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》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及其实施细则和《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》等有关规定,结合单位实际,制定本章程。

第二条  本单位名称为湖州市智慧城管中心。

湖州市智慧城管中心(以下简称中心)住所为湖州市金盖山路66号市民服务中心5号楼。

第三条  中心是经中共湖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,由湖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举办的事业单位。

第四条  中心开办资金人民币682.51万元,由湖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出资。

第五条  中心宗旨:通过数字信息化手段不断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。

第六条  中心业务范围:负责市级和指导区县智慧城管系统平台的建设、运行和管理;负责中心城区城市精细化管理的日常信息采集、派遣和评价;承担协调解决综合性、跨区域、跨部门重大城市管理问题和综合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的技术支撑。

第七条  中心登记管理机关为湖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。

 

第二章  权利义务

第八条  中心的权利与义务:

执行法律法规和中心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,践行登记的宗旨,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,实施内部管理,不受任何机关、团体、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。

第九条  湖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的权利:

(一)提出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;

(二)按照有关程序任免中心党组织负责人、主任、副主任;

(三)审核(核准)中心章程草案;

(四)监督中心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;

(五)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。

 

湖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的义务:

(一)支持中心依照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本章程自主管理,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中心行使自主权的行为;

(二)为中心提供稳定增长的资金和相关资源,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;

(三)维护中心合法权益,支持与引导中心发展;

(四)法律、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。

第十条  职工的权利:

(一)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,合理使用公共资源,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;

(二)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,工作业绩、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,公平获得奖励、荣誉;

(三)知悉中心改革、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,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,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;

(四)对职务、职称、薪酬、评优评先、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,提出申诉;

(五)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。

 

职工的义务:

(一)遵守宪法、法律法规、行业规定和中心各项制度规定;

(二)践行中心宗旨,维护中心利益;

(三)履行岗位职责,提高业务本领,坚守职业道德;

(四)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。

 

第三章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

第十一条  中心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,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,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,担负直接教育党员、管理党员、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、宣传群众、凝聚群众、服务群众的职责。

第十二条  中心党支部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,紧密围绕中心工作,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、思想建设、组织建设、作风建设、纪律建设,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,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,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,发扬党内民主,加强党内监督,坚持党要管党、全面从严治党,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、思想优势、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,服务人才成长,促进事业发展,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,参与重要决策。

第十三条  中心建立健全党支部议事决策制度、共同参与改革发展制度、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,保证党支部切实有效发挥作用。

第十四条  中心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。中心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,必须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,并将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支部内通报,听取党支部的意见建议,接受党支部的监督。

第十五条  中心党支部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,及时予以制止纠正。经制止纠正无效的,中心党支部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。

第十六条  中心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。设书记1名,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,是党支部工作第一责任人。中心其他班子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

第十七条  中心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,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。

第十八条  中心设主任1名,副主任2名。主任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,主持公益服务、行政管理工作。副主任协助主任分管相关工作。

第十九条  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,由举办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任命。

第二十条  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,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,发挥党内监督、民主监督、法律监督、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,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,依法依规办事,保持清正廉洁。

第二十一条  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,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。考核评价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。

第二十二条  中心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,结合宗旨、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,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,不单独设立内设机构。

第二十三条  中心不单独设置工会、妇委会、共青团等群众组织,均由举办单位统一管理。

第二十四条  坚持德才兼备、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,贯彻民主、公开、竞争、择优的原则,中心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,推行岗位管理制度,按需设岗、按岗聘用、合同管理。

第二十五条  中心实行信息公开制度,通过书面、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,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。服务内容、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。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。重大问题决策、重要干部任免、重大项目投资决策、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。

 

第四章  资产管理和使用

第二十六条  中心日常经费来源为市财政全额补助。

第二十七条  中心由举办单位统一实施预算管理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。

第二十八条  中心严格执行举办单位相关财务会计管理制度,结合单位宗旨,完善内部控制制度;依法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财务监督;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第二十九条  中心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三十条  中心不得接受捐赠资助。

第三十一条  中心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,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(税务)、审计部门的监督。

第三十二条  中心工作人员工资、保险、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。

 

第五章  章程制订和修改

第三十三条  中心章程的修订,由决策机构提出意见,经举办单位审查后,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。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,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。

第三十四条  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修改章程:

(一)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;

(二)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、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;

(三)章程违反国家、省章程管理规定的;

(四)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;

(五)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。

 

第六章  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

第三十五条   中心有以下情形之一,应当终止:

(一)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;

(二)举办单位决定解散;

(三)合并、分立解散;

(四)依照法律、法规和本单位章程,自行决定解散;

(五)因其他原因依法依规应当终止的。

第三十六条  中心在申请注销登记前,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,成立清算组织,开展清算工作。清算期间不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三十七条  清算工作结束,形成清算报告,报有关部门审核同意,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。符合简易注销登记要求的,按照相关规定办理。

第三十八条  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举办单位和财政、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,按照法律、法规相关规定处理。

 

第七章   

第三十九条  本章程是中心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。中心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,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。中心规章制度有关规定,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,以本章程为准。

本章程未尽事宜,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、省有关规定办理。

第四十条  本章程由湖州市智慧城管中心负责解释。

第四十一条 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(备案)之日起生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