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贯彻落实湖州市养犬管理工作,根据《湖州市养犬管理规定》宣传贯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,市综合执法局起草了《湖州市收容犬只领养办法》(征求意见稿),现公开征求意见。有关意见建议,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信函或者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至市犬管办。
一、通信地址:湖州市金盖山路66号市民服务中心5号楼613(邮政编码:313000)
二、联系电话:13735108317
三、电子邮箱:463397865@qq.com
四、传真:0572-2662800
附件:湖州市收容犬只领养办法(征求意见稿)
湖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
2022年3月17日
附件
湖州市收容犬只领养办法
(征求意见稿)
为了规范收容犬只领养工作,提高服务群众水平,促进人与犬只和谐相处,根据《湖州市养犬管理规定》,结合我市养犬管理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民个人向所在辖区申请领养市、县犬只收容中心公告的领养犬只的活动。
第二条 被领养的犬只应当符合以下条件:
(一)无主犬(含流浪犬)或依法没收的犬只;
(二)经定点宠物诊疗机构检验检疫的健康犬只。
第三条 个人领养犬只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(二)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已办理居住登记;
(三)独户居住;
(五)符合养犬管理有关法律法规。
第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,不予办理领养:
(一)一年内因违法养犬被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;
(二)有遗弃、虐待犬只的处罚记录;
(三)其他不适宜领养情形的。
第五条 领养犬只办理流程:
(一)市、县犬只收容中心向社会发布犬只领养公告,公布领养犬只基本信息、领养地点和领养日期;
(二)领养人在浙里办“湖州智慧犬管”APP或所在社区(村)提交领养申请;
(三)属地区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规定组织审核;
(四)市、县犬只收容中心依据《湖州市养犬管理规定》等相关法规,在指定地点与符合条件的领养人签订领养协议,并办理领养和准养手续。
第六条 领养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,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,并注销其领养、准养登记:
(一)一年内因违法养犬被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;
(二)放任或者驱使领养犬只恐吓、伤害他人;
(三)虐待、遗弃领养犬只的;
(四)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领养犬只的;
(五)将领养犬只用于牟利或者经营活动的;
(六)违反犬只领养协议的。
第七条 领养人在申请领养活动中,对递交相关材料的真实性、合法性负责。
第八条 本办法由湖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,自2022年X月X日起施行。
3142814-26434-36-公告栏